拾金不昧不应该被给予奖励。拾金不昧是中国传统的传统美德,作为中国人,我们应该养成拾金不昧的良好习惯,不要被金钱腐蚀自己的精神世界,甚至一切以金钱看重。如果拾到金子没有还给别人构成了刑事犯罪,严重的可以判刑。不要为了贪图一点蝇头小利。导致自己进退两难的地步。
拾金不昧应该被给予奖励。拾金不昧,这是优秀的中华传统美德,这种美的应该得到赞扬以及一定的回报,这种回报不一定是基于奖励,也可以是精神上的鼓励等等,各种方式都是可以的,毕竟这种优秀的品质值得大家去发扬。
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2月12日《羊城晚报》)
这样的规定并没什么不妥,对于无主物拍卖后10%的奖励也是可以接受的,而对于有主物则是按照失主自愿行事,给予了失主充分的处分权。
长期以往,拾金不昧一直都是一种高尚的品格,也一直是无偿的。按照百度百科的说法,“拾金不昧”乃是良好的人的道德和社会风尚,那么问题是:一旦给予了金钱的奖励,是否依然是良好道德和社会风尚的体现?窃以为,二者并不矛盾。
但从该征求意见稿来看,首先,并没有对失主有强制性的要求。当财物为无主物时,事实上不存在其所有人或者在法定期间内无法找到所有人,此时拍卖后10%的拍卖款给予拾遗者,应该说该条规定并没有强制要求某某个人给予拾金不昧者奖励。而对于有主物,失主更是按自己的意愿给予,不存在强制性的问题。由此看来,该规定不存在强制、乱来的东西。
有人认为给予金钱的奖励将“玷污”拾金不昧这个词,将高尚的品格金钱化、物质化,故持反对态度。窃以为,这种思想万万要不得,很简单,对于见义勇为者,我们同样要给予各种奖励和补助,那么这是否也和见义勇为这种崇高的品格格格不入呢?其实,见义勇为也好,拾金不昧也罢,虽然具体的行为不同,但出发点都是一致的,都体现了行为人高尚的道德情操。再次,我们也无法要求人人都是圣人,人人都达到最高状态的道德水准,当然,这是努力的方向,但目前的现实状况非如此,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如此高的水平,既然这样,对于拾金不昧者给予适当的奖励,有何不妥?这不仅是对这种行为的肯定的社会评价,也能更好的使更多的人发到良好的道德品格。
一听到钱,就觉得是铜臭味,这种想法要不得!给予做好事者一定的奖励本就天经地义,而若能推动更多的人做好事,同时给予一个肯定性的评价,这样的规定并无不妥。
你好楼主,拾金不昧应该是被炫耀的一种美德而不应该。被给予金钱方面的物质奖励的。东西本来就不是你的,本应就还给失主。如果失主愿意拿出一部分金额作为酬谢,那么拾金不昧者是可以接受的。
拾金不昧我觉得肯定要给予适当的奖励了。当然,这样并不是真的让拾金不昧的人通过奖励得到一些财务,主要是通过奖励来让大家知道他,知道他做的好事,让大家都记住这件事,使得光荣的事迹能够得到广泛流传,让更多的人能够知道并学习他,以后也会有更多的人做拾金不昧的好事!这是我个人看法,感谢大家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