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承包合同的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我国法律和中央文件对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业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对此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中央有关文件1983年指出,要建立和健全承包合同制,这是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环节。1991年指出,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要认真完善土地和其他各业的承包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2000年指出,目前全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基本结束,加强土地承包管理,重点是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档案,及时调处纠纷,组织合同兑现。
对于承包合同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如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m:“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另外,还有海商法、劳动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担保法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涉及到千家万户和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而且目前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比较多。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有利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书面形式一般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普遍采用的是书面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其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确认无效”。由于我国法律在对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规定中除了规定这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外,没有对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不少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