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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专职监察机构,始于秦汉,至唐代已更趋完备,主要表现是一台三院制的设立和分巡分察制度的推行。
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御史台为宪台;咸亨元年(670)又复名御史台,武太后光宅元年(684),又改为左肃政台与右肃政台,中宗神龙元年(705),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延和元年(712),废左、右台,复为御史台。
御史台所属机构有台院、殿院和察院。
台院:设侍御史4人,从六品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知公廨事,总别台内杂事。其举纠百僚之职,《唐六典》规定:“其职有六:一曰奏弹,二曰三司,三曰西推,四曰东推,五曰赃赎,六曰理匦。”东推,是察京城百官的违法失职;西推,是推究诸州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所谓推鞫狱讼,据《唐六典》规定:“凡有制敕付台推者,则按其实状以奏。若寻常之狱,推讫,断于大理。”“凡三司理事,则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于朝堂受表,”“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长官,则与刑部郎中、员外郎、大理司直、评事往讯之。”台院属吏有,主薄、录事、令史、书令史多人。
殿院:置殿中侍御史6人,从七品下,主掌纠察殿廷仪节,并分为左巡知京城内,右巡知京城外,以雍洛一州境界为限,纠举境内非法。属吏有:令史、书令史。
察院:设监察御史10人,正八品上,其职掌,依《唐六典》卷13:“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纠视刑狱,整肃朝仪。”
监察御史10人,各司其职,《唐六典》卷13:京城三人“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及知太府,司农出纳”。第一人,分察吏部、礼部;第二人,分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分察户部、刑部。即有监察六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