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夹棍和拶子的使用都非常残酷,清代曾对这两种拷讯刑具的使用范围加以限制。顺治十七年(1660),朝廷下诏,凡问刑衙门无真赃确证及户婚田土小事,不得滥用夹棍。康熙四年(1665)诏令,凡审理强盗、窃盗及人命大案,犯人已经在别的衙门招认,后来又改了口供,或者已有确凿证据而犯人坚持不吐真情,这种情况下方可使用夹棍;其他小事案件,如果问官滥用夹棍,要以故意违犯法规罪受到题参究治。唐熙九年(1670)又下诏令,凡是官员审讯犯人,不准于拶子、夹棍之外再用别种非刑,对妇女不准使用夹棍,对孕妇不得轻易使用拶指,违者要受到降职或罚俸的处分。清代的这些规定同前代相比稍微有点宽松,但对夹、拶这两种刑罚和夹棍、拶子这两种刑具并未加以废除,而且直到近代这两种刑具还时有所用,可见这两种刑罚流毒之深远。
夹棍清朝有规定,必须是大案犯人不吐露实情的才可以上,而且只能用一次。
拶子一般用于女犯人,具体限制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