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8小时内无法取证但又无法排除违法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24小时。刑事案件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