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们国家相关规定,送医到死亡未超过48小时的,属于工伤,根病情无关。因此,不管病例上如何描述,只要未超时限,单位都应按工伤处理。
意思是抢救不及时导至死亡,工作岗位也要负很大责任。耽误抢救时间很重要。说白了医院就是想摆脱自已的责任
在工作岗位突然去世,这个主治医生他也太不负责任,他的责任心哪去了,他的道德也太不好了,既然人家在工作岗位去世的,到你那你为什么在病历上却写写两个小时送的呢?这样的大夫是不是太可恨了,对病人也太不负责任了,这样的情况下在单位有人证明你可以去告发他,这个你别怕这指定是工伤,只有在单位确实的人才是工伤,单位的工人都可以给你做证明
这样写,主要是医生想说明送医不及时,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但48小时内,一样的可以算工伤,可以按工伤保险条款赔付的。
病例上如此写,说明当时问病人情况的时候,有人是这么回答的,所以不能改变什么了,想要更多的补偿,就打感情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