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不给钱.可以到公司闹事吗

2025-06-27 10:22:20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不可以的。
  最好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工伤处理得按以下先后程序进行:
  1、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时不需此程序);
  2、认定了劳动关系后再申请认定为工伤,包括认定后可能发生的诉讼;
  3、做劳动技能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特别注明不是司法鉴定);
  4、根据鉴定结果主张工伤赔偿,提请仲裁,赔偿请求又存在着是否一次性解决即终止用工与否两种不同的方案,提出不同的主张。

回答2:

不可以!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 伤害,应当依法维权,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不依法赔偿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到用人单位闹事属于违法行为,轻则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罚款、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到头来权利不仅没有维护得好,反而自己受到处罚。

回答3:

首先你说的这个工伤是否经过了确认,还只是你自己说的? 其次,发生工伤只有残疾了才会有“给钱”一说,否则只是享受待遇免费治疗工资照发。如果公司真违法不按工伤处理,你自己可以到社保局进行申请。闹事能解决什么问题!

回答4:

1,闹事是把好事办坏的“办法”,结果可能自己填麻烦。
2,这事不难解决。在1个月内,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过了1个月,自己也可申请。认定工伤后,医药费等全部报销,工资还不能扣发。
3,建议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

回答5:

先向人社局 就是过去的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待遇单位承担,不给可以起诉到法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