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神圣的,从根源上当然可以说是其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志,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公共意志。或者把它作为全体公民的一种契约,或者认为对它的遵守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意味着秩序,公平,自由等等),或者认为法治可很好的制约个人特别是强人为自己争取的特权。。因而确立其神圣地位可以说是社会的需要,公民的需要,而其实质上或许是最符合统治者的需要。因而之所以说法律是神圣的是因为需要.
法律的作用:
一、法律具有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 法律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法律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法律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任何在历史中产生的东西都要在历史中灭亡。”法律也不例外。
因而应该一分为二的看,说法律是神圣的,从根源上当然可以说是其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志,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公共意志。(或者说统治阶级的公共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或者把它作为全体公民的一种契约,或者认为对它的遵守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意味着秩序,公平,自由等等),或者认为法治可很好的制约个人特别是强人为自己争取的特权。。因而确立其神圣地位可以说是社会的需要,公民的需要,而其实质上或许是最符合统治者的需要。因而之所以说法律是神圣的是因为需要(不管是谁的需要)
法律是神圣的不代表法律是万能的,国家产生前没有法律,国家灭亡后也不可能存在依现在定义所定义的法律。法律维护的是形式上的公平(实际上常常以牺牲实质上的公平为代价),法律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局限性。
不过作为历史的产物,其能产生就意味着有其产生的需要,其能神圣,也是因为有需要其神圣的需要,或许将来也会有其灭亡的需要,那时侯自然也就不神圣了。
法律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
说法律是神圣的,从根源上当然可以说是其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志,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公共意志。或者把它作为全体公民的一种契约,或者认为对它的遵守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意味着秩序,公平,自由等等),或者认为法治可很好的制约个人特别是强人为自己争取的特权。。因而确立其神圣地位可以说是社会的需要,公民的需要,而其实质上或许是最符合统治者的需要。因而之所以说法律是神圣的是因为需要。
法律是神圣的不代表法律是万能的,国家产生前没有法律,国家灭亡后也不可能存在依现在定义所定义的法律。法律维护的是形式上的公平(实际上常常以牺牲实质上的公平为代价),法律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局限性。
不过作为历史的产物,其能产生就意味着有其产生的需要,其能神圣,也是因为有需要其神圣的需要,或许将来也会有其灭亡的需要,那时侯自然也就不神圣了。
法律当然是人定的,但是如果是一个人私下订的,它就不能称之为神圣的法律了.正是因为它是由在由集合了多数人的意思而制定的,并且它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
说它神圣不可侵犯,重在是它的不可侵犯,才导致了它的神圣.你如果违反它,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而许多人因此不敢轻易违背它,所以它就神圣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