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年休假(急!在线等!)

2025-06-28 03: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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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先说你提及的贵公司第3点政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四款的规定,贵公司改变关于带薪年假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时,该份决定应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制定后,应将其公示或者告知员工,在制定过程以及颁布过程不符合公开的原则的话,不应该作为仲裁的证据。

  2,基于我所说的第一点情况,只要推翻了新的规定,则或者按照旧的规定进行,或按照法定标准执行(这个要视乎仲裁员的看法)。

  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虽然企业有权统筹安排年休假事宜,但是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该征求职工本人的同意。那么,对于07年度你未休的年假,你有权选择补钱或安排休假。公司不能够强制安排你休假。

  4.对于08年度你没有休的年假的计算方法(本点意见基于若贵公司的制度归于无效的情况而做出的),根据上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已经安排休假的天数不再补扣。

  5.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你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

回答2:

这个很难得到支持的,去劳动仲裁我估计只会这样判,把你的离职日期向后延伸几天(即你今年应该休息的天数),多付那几天的工资而已,三倍工资是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