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给员工办理社保需要携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等相关材料到所管辖的社保局进行登记。
一、携带材料:
1.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社会保险登记表 (可在窗口领取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审核通过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变更、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携带有关机关批准变(或宣布)变更证明,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审核通过后,重新核发或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其次办理参保人员增加:
填报资料: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名册(需填写参保人员身份证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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