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诉白×变性后离婚案【案情】
原告:杨×。
被告:白×,原男性性别,行变性手术后,性别变更为女。
原告杨×与被告白×于1997年12月自由恋爱,1998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亦没有共同财产。2001年4月,被告白×实施变性手术,并于2001年7月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姓名、性别、身份证变更登记,将姓名变更登记为白×,性别男性变更登记为女性,身份证重新进行了登记。原告杨×于2002年2月1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以白×已变更性别为由,要求与被告白×离婚。
被告白×答辩表示同意离婚。
【审判】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仍按一般婚姻纠纷案件处理,只是在法律文书中叙述被告白×性别为女性,并加注说明原男性性别。因被告白×表示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与被告白×离婚。
二、个人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2002年9月11日制发了调解书。
现在泰国对于人妖的性别可能有了规定,应该可以结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