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如果签证申请人具备下列所有条件,符合要求即予以发给签证。
1. 申请人持有有效护照,并拥有回国或居住国的再入境权利及资格。
2. 提出的申请资料真实且符合规定。
3. 申请人在日本将从事的活动或身份、地位及停留时间符合出入国及难民认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号,以下称「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及停留时间。
4.申请人不符合入管法第5条第1项各条的任何一项。
注: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符合下列各款情况之一的外国人不得进入日本。
第1款:有关传染病预防及传染病患者医疗的法律(1998年法律第114号)所规定的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或指定传染病(仅限于根据该法第7条规定、根据政令规定,适用该法第19条或第20条规定者)的患者(包含该法第8条规定的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或指定传染病患者)及有新的传染症状者;
第2款: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碍者福利相关法律(1950年法律第122号)规定的精神障碍者;
第3款:贫困者、流浪者等生活上有可能成为地方公共团体负担者;
第4款:违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国家的法律,被处以1年以上徒刑或监禁或受相当于这些刑罚处罚的人。
原则上,申请人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并符合签证发给条件的可以获得日本入境签证。
(1) 持有有效护照,并且确保其拥有返回本国或再次进入居留国的权利或资格的。
(2) 申请时提出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无误的。
(3) 在日本所进行的活动或其身份地位及居留期限与[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下称[入管法])中规定的在留资格及居留期限相符的。
(4) 没有触犯[入管法]第5条第1项各条款的。
日倭驻华各馆常常接到签证未获批准的人士提出的“希望明确说明拒签的理由”等要求,因为关于拒签的个别的、具体的理由不能公开说明的,所以他们希望您能够理解。虽然不能对个别的拒签理由公开说明,但是作为普通的申请来说,通常有如下情况或存在这样的疑问而未排除之前,是不能发放签证的,谨供您参考。
(1) 申请人护照不是真实有效者;
(2) 申请内容虚假者;
(3) 过去有一年以上徒刑的犯罪历史者;
(4) 过去有吸食麻醉剂、大麻、兴奋剂、卖淫等犯罪历史者;
(5) 在本国因有犯罪嫌疑被驱逐出境后且仍处在拒绝入境期间内者;
(6) 入境目的不符合《入管法》“在本国可以进行的活动”者;
(7) 入境目的不符合基于《入管法》的入境许可制定的法务省令基准者;
(8) 确认其可能有损害日本国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倾向者。
并且,一旦您的签证被拒绝,原则上拒签后6个月内不可以同一目的再次申请签证。
你在国内的个人约束力够强 没有移民倾向 出国资金准备充足 材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