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有权购买土地吗?以建乡政府名义征收土地,转卖给开发商,我没同意,没收钱,怎么办?

2025-06-28 01: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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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乡镇政府是无权批准任何单位或人个使用其行政管辖下的农村集体土地举办乡镇企业,或将土地出让给外商办三资企业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乡镇政府是无权自行批准使用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兴办乡镇企业或将土地出让给外商兴办三资企业的。在土地审批管理权限上,乡镇政府只能批准村民使用非耕地建私人住宅。若其他情况使用土地,如村民占用耕地建私宅、造福乡村拟办实业建厂房等用地,皆应报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外商无论是独资,还是与中方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要取得土地使用权,皆须依我国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具体而言,如属新的用地,应按出让方式,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通过办理出让手续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所使用土地是中方一方合法使用的,现是以土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的条件之一),则视为中方合资、合作企业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双方应依法签订转让合同,并在签订日起30日内,到土地所在地县或市的国土部门办理转让登记、缴纳土地增值费、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等,换领土地使用证。如属划拨土地使用权,中方应先向县、市国土部门申请,经批准后补签出让合同,补交出让价款;外商则须与中方依法就该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签订协议,并办理有关转让登记手续。
当然,外商也可以以同中方合资或合作兴办的新企业之名义,同国土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出让价款后,由该合资、合作企业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商通过出让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时,应与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据上述法律第26条规定,若是通过转让而得,则应报市、县国土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哪个征的就杀那个人。但是不要杀死。杀一个残废,以后让他舒舒服服过下半辈子。

回答2:

  你好,按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放批准同意。你可以向上级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回答3:

土地背增收,二手分配钱没给百姓,乡政府有权,把土地卖给开发商吗

回答4:

乡政府无权,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有权行使征收土地权利,乡政府只有通过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才可以“购买”土地。。
也许你对相关程序并不清楚,建议去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