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其余章节分别从学生、学校、教育教学等方面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的实现。
小孩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大人有送小孩接受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