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筐苹果共重130千克,如果将甲筐的八分之一装入乙筐,甲乙两筐苹果重量的比是7:6,甲筐原有84千克,乙筐原有46千克。
根据题意可计算:
130÷(7+6)=10(千克)
7*10=70(千克)
甲筐原有:70÷(1-1/6)70÷(5/6)=84(千克)
乙筐原有:130-84=46(千克)
所以甲筐原有84千克,乙筐原有46千克。
扩展资料:
被除数连续除以两个除数,等于除以这两个除数之积。有时可以根据除法的性质来进行简便运算。
例如:300÷25÷4=300÷(25×4)=300÷100=3。
除法中,如果被除数除以除数,所得的商都是自然数而没有余数,就说被除数是除数的倍数,除数和商是被除数的因数。我们将一个合数分成几个质数相乘的形式,这样的几个质数叫做这个合数的质因数。
将甲筐的八分之一装入乙筐,也就是说甲筐里还剩下原来的1-1/8=7/8
甲乙两筐苹果重量的比是7:6,所以甲现在有130*7/(7+6)=70(千克)
所以原来甲筐有7/(7/8)=80(千克),所以原来乙有130-80=50(千克)
先把两筐的重量按7:6分配,
甲现在:130÷(7+6)×7=70千克,
甲原来:70÷(1-1/8)=80千克,
乙原来:130-80=50千克
130* 7/(7+6)=70
70/(1-1/8)=80
130-80=50
甲筐有苹果80千克,乙筐有苹果50千克
甲现在:130x7/13=70千克
甲原来:70/(1-1/8)=80千克
乙原来:130-80=5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