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肯定保存其中1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算,个人账户贮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2)之前已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肯定保存其中1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算,个人账户剩余部份1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