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在提问中说明的情况,你完全可以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申请:或者按照日工资300%支付补偿;或者跨1年度安排带薪休年假。相关法规依据如下:
1.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此条款的规定说明,如果单位不给补休年假,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2. 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2008]第1号)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这个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此条款说明,只要不是职工自身原因应休为休年休假,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度”为借口将上年度的年休假应该进行的补休清零,因为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补休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呀!
注意:无论你的用人单位的管理层是否“通情达理”,都不是你考虑的问题,因为如果你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错过本年度年休假”的原因确因本单位的工作所致,那么,你就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至于申请或者说明如何写作嘛,利用证据,实事求是讲明你的要求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