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介绍:公司是担保人,林某是公司股东,是债务人。张某是以公司作为担保主体的行为人。债权人并不知道什么?不知道公司对外担保需要股东会决议?我的理解是,担保合同有效。但,因公司担保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造成公司3万元损失时,公司或公司股东、监事有权起诉要求董事张某和林某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根据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