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领有精神病人串门跳楼身亡怎样赔偿人家精神损失

2025-06-24 15: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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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3条、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挣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完全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18条、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除了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精神病人的家人作为精神病的监护人,在其对于危险行为的后果没有预知预判的前提下,应当认真履行对于精神病人的保护义务。
带领精神病人带他人家中串门,本身就存在危险,精神病的家人明知危险的存在,仍然为之。
且未尽到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 保护义务,造成精神病人跳楼身亡。
此悲剧后果,应当由精神病家人承担全部责任。
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在邻居允许精神病家人带领精神病人进入其室内,且对于其开窗户等重要信息未对精神病家人给与告知提醒的前提下,邻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主要责任应当还是由精神病家人承担。
如果邻居对于开窗户了等重要信息告知了精神病家人,因精神病家人未尽到相关保护义务,导致精神病人跳楼,那么邻居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