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免税优惠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自备案之日起方可享受税收优惠。不备案视为放弃免税优惠,未经备案实施免税核算的要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