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烈士证明书”增加了防伪功能,其中的电子芯片记录了烈士及执证人的相关信息
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设立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413号令);
2、《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1980年6月4日)。
办理对象
根据法律法规符合革命烈士追认的人员
受理条件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5、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材料明细
1、家属申请报告(牺牲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2、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
3、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请示报告;
4、部队或工作单位的证明;
5、曾在一起工作、战斗过的战友、首长、同事(二至三人)的证明;
6、知情群众的证明或座谈记录;
7、直接杀害牺牲者的犯罪分子口供或书面交代;
8、敌伪档案中有关记载和判决书、通缉令等;
9、牺牲人员如遭叛徒出卖,须有叛徒的下落;
10、有关的历史档案记载、历史佐证等;
11、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人员,要收集上报其生平事迹等材料。
办理流程
1、市直属单位的牺牲人员,由牺牲人员所在单位整理材料,提出申请意见,报优抚安置处受理、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复审,再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2、省属单位的牺牲人员,由该单位搜集直接证明、整理事迹材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张昌火的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