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无证采矿,非法采矿。虽然多次治理整顿,使大规模的非法采矿得到基本遏制,但在一些地区,无证采矿问题突出,危害严重,影响恶劣。有的地方,存在采矿权人越层越界开采、抢夺资源,纠纷不断。如有的煤矿、金属矿山,擅自越界开采,破坏井下安全防护系统,造成重大事故。
二是边探边采,以采代探。有的探矿权人,未经审批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有的只有勘查许可证,以勘探之名从事非法采矿活动,没有正式的开采方案,急功近利,擅自开采,牟取暴利,严重地破坏浪费资源。有的甚至在提交勘查报告时,矿产地已失去了应有的开发价值。广西南丹大厂矿区“7.17”特大透水事故中,就存在非法地以采代探的问题。
三是越权发证,违法处置。有的省级和省级以下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规定的批准权限,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发证。特别是违法审批颁发油气、海砂的勘查、开采许可证,未经授权擅自批准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等重要区域开采矿产资源。有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明令停止发证的矿种,照样受理采矿申请并审批发证。有的不依法定程序办事,给不具备办矿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发证。有的审批把关不严,造成同一矿区的矿业权彼此交叉重叠,引起纠纷。一些地方政府或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处置矿业权;一些矿业权人规避法定的批准程序,擅自承包转让矿业权,从中收取承包费,牟取暴利。有的非法将取得的矿业权转让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体采矿者,以极其简陋的设备、落后的工艺进行掠夺式开采。
四是乱采滥挖,大矿小开。非法采矿活动往往都存在严重的乱采滥挖,严重破坏浪费资源。即使是一些合法的采矿权人,也往往有的不遵守规划和经审批的开采方案,不讲科学办矿;有的粗放开发,对共生伴生的综合矿产不去综合开发利用。一些地方的大型金矿、铝土矿、磷矿、珍贵建材矿区,被众多的小矿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现象尤其突出,中、低品位的矿石基本都被抛弃,甚至有的富矿也被抛弃。有的大矿经常受到小矿的干扰。特别是一些重要的金属矿区,周围盲目地建设了许多小选厂,各种小矿蜂涌而上。
五是重采轻治,破坏环境。点多面广的露天采矿,大量剥离山体植被和土层,引发滑坡泥石流。有的采矿活动,造成大面积地面塌陷,造成矿区耕地破坏,污染了地表水体,破坏了地下水系统。有的江河沿岸遍布开采矿洞与小选厂,尾矿乱堆乱放,大量有毒矿渣、矿液等物质排入江河,直接影响流域内群众饮水、农田灌溉,部分农田绝产。
我国矿产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58%,大型和超大型矿床比重很小,贫矿、难选矿和共伴生矿多,尤其是铁、铜、铝土、铅、锌、金等多为贫矿,难选比重大,开采成本普遍比较高,实际可供利用的资源比例较低。我国45种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石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铜和铝等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分别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1%、、79%、42%、18%和。据国家发改委预测,到2020年,我国重要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可供储量的保障程度,除稀土等有限资源保障程度为100%外,其余均大幅度下降,其中铁矿石为35%、铜为、铝土矿为、铅为、锌为、金为。可采年限石灰石为30年、磷为20年、硫不到10年,钾盐现在已是需远大于供。我国能源供需方面煤炭、天然气大体供需平衡,而主要是石油资源已远不能满足国内建设需要。从1993年我国石油由净出口国转化为净进口国,进口量在逐年增长。
在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我国的矿产资源浪费惊人,综合利用率极低。我国矿产资源的综合回收率平均不超过50%,综合利用率约为30%。目前我国共(伴)生组分综合回收率在40%~70%的国有矿山企业不足40%。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回收率为35%,黑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回收率仅为30%,比发达国家低20%。我国现有2000多座矿山尾矿库存尾矿约50亿吨,每年新增排放固体废弃物3亿吨,而平均利用率只有8.2%。目前我国国有矿山完全没有进行综合利用的占45%,全国20多万个集体个体矿山基本上不搞综合利用。根据我们的国情,我们应该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大国更加珍惜矿产资源,更加严格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这是我们的根本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