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贷款指南
一、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简介
个人消费贷款 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个人发放的,用于其本人或家庭购买消费品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的用途 是用于购买与银行签定协议的特约商店中的个人消费品。即单价在3000元以上,正常使用寿命在二年以上的家庭商品。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不包括汽车、房屋等)。
个人消费贷款的对象 凡属本市长住户口,并在北京有固定住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借款人的具体条件
年龄在20-60岁之间的自然人;
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
能够提供具有贷偿能力的担保;
能够支付本项贷款所购商品价格20%-40%的首期付款;
信用良好,购买商品的目的是自己或家庭使用;
借款人要在商业银行开立京卡储蓄卡专户或商业银行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等。
三、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本人身份证;
住址证明(户口薄或近期电话费、水、电、煤气月帐单任一);
收入证明;(工资单或代发工资存折等其他有效证明);
视客户申请条件,所需提供的担保证明。
四、担保的方式与具体要求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要提供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三种。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在获得贷款前,必须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定《保证合同》,该项保证必须明确是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人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若贷款人认为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则应在获得贷款之前办妥,并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定《抵押合同》。
借款人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若贷款人认为必须办理质押物的登记手续,则应在获得贷款之前办妥,并由质押人与贷款人签定《质押合同》。对于借款人以债券或存单等设定质押权,不必办理质物的登记手续。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在贷款未还清之前,该商品的所有权归贷款人所有,并持有该商品发票。借款人仅拥有该商品的使用权。凡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办理财产保险手续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专项办理保险理赔的受益人为贷款人的全额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要求长于贷款期限。在贷款发放之前,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借贷双方可以会同到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公证手续。
五、个人消费贷款的操作流程说明
客户在商业银行特约经销商店选择商品,填写一式三联北京市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
商店初审同意后将申请书交客户到商业银行指定受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并保留商品;
客户在商业银行指定的受理点,按申请的条件并附有关资料办理申请手续(包括与银行签定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银行经审查同意后,要求客户将首付款存入京卡储蓄卡或京行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首付款为所购商品总额的20%-40%;
银行通知商店发货;
银行通知客户提货;
商店发货后填一份委托付款通知书交银行提示放贷
银行将客户申请的贷款及存入商业银行的首付款划转给商店;
客户每月按时将款项存入京卡储蓄卡或京行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银行执行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