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转让。呵呵,把我吓一跳。合同法租赁合同一章有明文规定,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是无效的。还有你如果转租需要出责任也就是商场同意,如果不同意你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果你不经商场同意就转租,商场可以单方解除与你的合同。这没有违约的部分,不能要求违约金之类的东西。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法)
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可见你当然可以转让商铺,但是被转让人应当按照你购买商铺时所签订的合同履行。因此,在转让时你们最好做好约定,把转让合同写明白,还要去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回复完,发现楼上有人,更正一下他的观点,你这是购买的商铺使用权,你现在是转让使用权,与合同法上面的20年规定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