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接受,信用证规定1/3提单正本给船长,2/3正本提单交银行议付,这时候哪怕第三方用船长手里的提单提走货,受益人也能从银行取得货款,因为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做了,银行根据“单证表面相符”的原则,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2.但是不知道楼主提到的产地证是自出产地证还是c/o或Form-A?如果是c/o或Form-A,应该仅有一份正本,给了船长就没有多余的给银行了。这点必须考虑进去。如果只要求产地证给船长而不要求给银行,那么楼主帖子里的要求完全可以接受并照办。
3.尽管如此,该笔业务的单证工作必须确保没有把柄留给开证人,防止其寻其他借口拒付。
有可能有这样的情况
不知道你是否是做近洋
有可能有2/3正本提单交银行
其余给船长,出具船长收据(如果你要求一份正本提单随船走的话)
不过确实很少见~~
所有单据交船长的话,那包含提单吗
那提单的收货人是谁呢。如果收货人直接可以从船长手里拿到单可以提货的话,这样货权没保证,不能接受。
看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请抄上来。
咨询你的货代,看看是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