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请问现在农村壮族的可以生2个孩子吗

2025-06-27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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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因为 壮族是一千万人口以上的所以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回答2:

  • 按目前的规定是不行的,不符合条件。(2015年11月提出的“全国2孩”还没有正式启动,估计到 16年 5月份才能正式全面实行,到时再怀孩子才是最安全的。)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壮族是超过一千万的人口总数的)

  • 第十五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

    (三)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

  •  第十六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一)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二)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满五年的;

    (三)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回答3:

应该可以,隆安县农村的就可以。
夫妻双方如果所生第一个孩子为女孩,则可以生第二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