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的详细规定,所谓的双倍补偿中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补偿事由发生前12月的平均工资。
第47条有详细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中因其他事由引起的双倍补偿或双倍赔偿都是适用这一条规定的
http://www.molss.gov.cn/gb/news/2007-06/30/content_184630.htm可以自己看看去~
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可以起诉维权。你所说的赔偿标准,需要结合本案的具体争议内容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