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征占一般湿地的,由市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省重要湿地的,由省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