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照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实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分别计征,合并作出征收决定,合并征收;二是对上述的征收对象,是异地的,可以分别计征,分别作出征收决定,分别征收。
这样做是完全合理和合法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