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单消费,应该在顾客签单以后就入账,以为内我们现在用的是“权责发生制”,所以不能等到收到钱的时候入账。
2、客人支付押金,在结算后如果没有退还,应当作为企业的收入入账。eg.超市给顾客提供手推车推回家的服务,一个手推车押金5元,顾客将手推车退回时,把押金退还给顾客,但是顾客没有退还手推车,或者将当时的押金条丢失了,这笔钱就没法退还给顾客,这时,就应该把这笔钱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我不知道你们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如果是销售酒类的企业,那押金还要区分是一年期还是长期,有没有逾期,是白酒类还是果酒类,这类企业押金确认收入就不能做到“营业外收入”,而是做到“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
3、对持卡消费的消费者,只要售卡,这里的卡指的是“消费卡”而不是“信用卡”,就要确认为“其他应付款”,同时应该视同收入按月预缴增值税,次月实际发生持卡消费的,把这部分检出来,不再重复缴税,这样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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