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交。前期物业费的收缴是需要有物价局批复的,如果只有2010年6月份的批复,按照其批复缴费即可,以往的无批复文件期间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北京好象已有此规定)。
不可以拒交的,但是你们现在又业主大会吗?有的话可以全体业主投诉的,这样就可以解聘这家物业公司,找一家信誉好,大家都相信的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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