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
2、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
3、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 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4、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5、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一、承办单位
城市建设处
二、许可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9]157号)、《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三、审批条件
达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标准与条件。
四、报送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材料为扫描件或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由接收单位当场复印或核对,并加盖载有接收单位名称及复印自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次字样的专用章后接收。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程序
1、资料审查。具体承办同志组织专家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处务会讨论。具体承办同志对审查情况进行说明,处务会讨论提出意见;
3、审批。按照处务会意见报分管厅长同意后,作出许可决定,核发资质证书。
七、审批时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另为20个工作日。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机构 政务办理中心
服务对象 法人 行业类别 城市建设
办理期限 二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核准:省建设厅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资质审查过程中依法需要公示、启动特别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设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2、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和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规定: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受理条件 具体条件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办理流程 二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核准:
1、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行文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一并上报省建设厅受理;
3、省建设厅随时受理资质申请;
4、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变更:
1、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申请单位将经设区市级主管部门初审的变更申请材料报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随时受理二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3、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