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老公开着车子出事故,妻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扩展资料
案件:
刘强家在苏中地区,临近节假日要回家一趟,要带一些节礼,坐大巴不方便,高铁也没通车,于是刘强向朋友赵四借车想开车回家。
赵四一开始是不同意的,因为车登记在自己老婆名下,而且也准备卖车换新车了,想着少跑点里程数能多卖点钱。但是朋友之情推脱不了,最后还是将车借给了刘强。
第二天,刘强开着车回老家,因为操作还不是很熟练,刚下高速便追尾了前方的车辆,自己全责,不但没能及时回家,还给自己惹出了麻烦事。刘强擅自报了保险,4S店将车拖到店里,核算了维修费用大约为1.2万元,刘强垫付了这笔费用。
后来保险公司将车辆维修费用赔偿给了赵四。刘强认为是自己失误造成了朋友赵四的不便,但是保险公司已经把维修费赔偿给了赵四,所以自己只答应赔偿赵四5000元赔偿金,而自己已经垫付了1.2万元,于是要求赵四退还7000元。
赵四夫妇认为因为车辆出了车祸,所以再转手的话,影响售价,比没有出过事故的车便宜了2万元,而且其私自报车险引起了保费上涨,不愿意归还这笔钱,就当是抵消车辆贬值了。双方协商多次不成后,刘强一怒之下将赵四夫妇告上了法庭。
主审法官在仔细核实了证据、理清案情后认为,刘强驾驶赵四夫妇所有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并支付了修理费1.2万元,上述费用在车损险的理赔范围内,且刘强垫付上述款项后,赵四夫妇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刘强垫付的该部分费用应予返还。
对于赵四夫妇抗辩车辆存在贬值的损失,赵四夫妇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赵四夫妇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刘强70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都说“借车”有三害 借车风险你知道吗?
保妻子或可能的话都保
车主是夫妻关系,车主是妻子,开车的是老公。假如老公开着车子出事以后,妻子也会受到连带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