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和他人就土地使用权等问题发生争议,可以到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院不支持,到是你可以收集人证,在上法院,请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