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小耿为外来务工人员,在某饭店面试传菜员职位时被告知,根据饭店规定,因传菜员个人问题送错菜的,传菜员需要承担全部费用,因此每个传菜员必须先支付500元“押金”,如有送错菜的,先行在押金里扣除。所以,如果小耿肯先交“押金”,第二天就可以上班,如不愿交的就另谋高就。苦于生活所迫,小耿只有先交“押金”。半年后,小耿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向饭店提出辞职。饭店老板称,要走可以,但“押金”就不退了。小耿感到非常气愤,于是将该情况反映至劳动监察大队。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饭店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并且,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