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两人共同房屋出租,第一次合同两个人签字,合同一年到期后,未经共同财产合伙人同意一个人与乙方人续合同,这个合同应当有效。受益应当由房屋共有人协商解决。
这样的情形中,属于签名的合伙人对未签名合伙人的代理,只要出租人有证据证明或者理由相信签名的合伙人对未签名合伙人具有代理权,续租合同成立而且有效。否则,应当由未签名合伙人追认。稳妥起见,不论什么情形,还是要让未签名合伙人补签。
理论上是没问题的,怕就怕另一不知情的共同财产人重复出租,会引发麻烦,建议最好都签字
这样租房的人应该让另一个合伙人也签个字,否则另一合伙人有可能不认账要赶租房人走,会陷入麻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