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馆员与使馆员相比,特权与豁免有:
(1)人身自由受一定保护。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接受国对于领事官员应表示适当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任何侵犯。与外交人员的人身不可侵犯的规定相比,领事官员的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就是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的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为了执行确定有效的司法裁决,可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拘束。
(2)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及其他人员享有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但与外交豁免相比,领事豁免的范围较窄。领事官员及其他人员仅就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之管辖。但以下两种民事诉讼不在豁免之列;①领事官员或领事雇员并未明示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契约所发生的诉讼;②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机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3)一定限度的作证的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馆人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
(4)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根据该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及领事雇员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的国家、区域或地方性的捐税,但间接税、私有不动产课征的捐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以及让与税、资本税、为供给特定服务所征收之费用、登记费以及法院手续费等不在免税之列。与外交人员所享有的税收优惠相比,领事官员的范围要窄。
(5)其他特权和豁免,包括: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及居留证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免除有关作证的义务,免除个人劳务及各种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