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是否有例外情况

2025-06-29 01: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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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该条款是关于先押后租的法律规定,法律允许抵押人将抵押物抵押后,再租赁出去,这就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抵押担保关系,二是租赁合同关系。
在这种先抵押后出租的情况下,依据该条款规定,抵押权优先于承租权。这样一来,抵押权人在债权无法实现时,将抵押物变卖,购得该抵押物的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因此,只要买受人不愿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就不得以租赁关系的存在来对抗买受人。

回答2: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排除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民事领域尊重意思自治,约定优先;(二)抵押权设立在先时,抵押权实现后,受让人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三)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合同关系,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