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三天假然后要求加班补回来,不给工资是违法的。
国庆放三天假,然后要求用加班补回来,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的规定。
且国庆节三天放假属于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日。法定节假日上班属于加班,需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请参阅如下规定: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当然不合理。国庆放假是法定假日,这个当然不能再加班补回来。
不合理。国家出台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享有带薪休假,根据你的工作年限带薪休假天数分5、10、15天,且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所以国庆法定假日属于职工正当休息日,职工可以不加班,但企业要职工加班就需按国家相关劳动规定给予职工多倍加班工资,不能通过节后加班补回来,非节假日加班也要按国家规定给予职工相应加班工资。所以你说的情况是不合理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违法,可以到劳动局告公司
当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