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每一座城市中都有乞丐出现,成为乞讨者是一种生活无奈,但却是乞讨者的权利和自由,只要他们没有做违犯法律的事,就有权利出现在街头,然而,在深圳,却要遭遇城管的“驱赶”,否则,城管要被扣除考核分。
一边是乞讨者生存的需要,一边是城管饭碗的需求,两者的矛盾如何解决?想必城管们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会千方百计地驱赶乞讨者,严重要的可能会不择手段,甚至会危害到乞讨者的生命安全。
凭我们现有的条件,城市“零乞讨”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便是社会福利条件很高,如果有人喜欢选择乞讨的方式生存,我们也没有权利来阻止他们,因为公民有选择自己生存方式的权利,这是法律所赋予的,谁都无权任意剥夺。
面对乞讨者,我们可以劝离,可以提供服务,但却不能驱赶,更不能将街头不出现乞讨者作为对城管的考核,这有违法的嫌疑。其实,不允许乞丐出现在街头,是一种权力洁癖,以为这么“干净”就能体现出城市的光鲜,就能够体现出为官者的政绩。街头没有出现乞丐,岂非表明城市富有?可这样的思维却不仅是可怕的,而且是荒唐的。
其实,对于乞讨者,我们欠的帐太多。一方面政府的福利提供不够高,另一方面社会服务组织也欠缺。据了解,美国有许多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为帮助流浪者而奔走。他们中,包括“全国流浪者联盟”这样的民间组织,有专门针对流浪儿童的慈善组织,还有一些为流浪者提供无偿服务的律师。在这主面,我们做得远远不够,至少在规定街头现乞丐将对城管扣分上,事先是没有问过乞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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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