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中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如果因为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向劳动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每个地区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具体内容可能有所不同,上述规定一般作为常规处理的标准。
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