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前扣除的范围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摘自《暂行条例》)
2.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国税发[2000]84号)
二、税前扣除的原则
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摘自《实施细则》)
2.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3.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②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③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④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⑤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4.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5.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国税发[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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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前扣除的基本内容
(一)成本�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2.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摘自《实施细则》)
3.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4.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5.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6.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7.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国税发[2000]84号)
当年取得的上一年度的有关费用发票,如海运费、饭费等(主要是由于在上一年度未取得正规发票)在做本年所得税汇算时,不允许记入本年,要调增收入(①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②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上一年度的部分月份的工资在本年才计提发放,允许在税前列支,但记入本年工资总额内 ,所以最好当年问题当年解决
这两个都是不允许的
1.费用只许当年入帐
2.工资是以计提时记入费用的时间为准,你上年计提的工资已经记入费用了,不能在今年扣除!
1、 可以税前列支,但发票最好开今年的日期
2、不可以税前列支,调增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跨年度的费用是不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的.你的这两笔费用无法在今年作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