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间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也并非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惟一证据。在实际生活中,企业为规避有关劳动法规,有时借故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一提出要签合同就只有走人。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劳动立法一方面严令禁止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即双方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事实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复函办法([1996]181号)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首先,你和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这个与劳动合同的签定与否是两回事。你只需要证明就行了。
其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随时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赔偿损失(25%)。但是劳动者以此作为随时辞职的依据在劳动法里面是没有的(即将实施的新劳动法里有),你如果是在福建工作,完全可以根据你所说的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如果不是在福建工作,则需要提出书面辞职报告1个月后方可离职。
那律师乱说阿,可以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阿,按你的情况,有证据证明你的实事劳动关系,胜面很大的,可以申请回你应得的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以及附加的赔偿(为应给付的数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