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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