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扩展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公积金转出原单位不给转出,可以要求原来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或者要求原单位的工作人员协助办理。
公积金转移操作方法是:
1、由转入所在地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开户及缴存手续。
2、本人持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到所在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部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管理部同时在缴存证明上为职工提供建设银行转账账号。
3、迁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在当地的缴存款项划转至管理部提供的建设银行转账账户内。
按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或者提取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二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直接予以办理。”该负责人表示,像这种情况,经过调查核实,原单位确实不给办理的,职工本人可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书面申请及加盖调入单位公章的转移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并由公积金管理部门通知单位进行帐务处理。
员工离职,原单位有义务配合员工开相关证明办理社保、公积金等手续。
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您好,您可以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咨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