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为您的财物是被第三人窃取的,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只能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补充责任一般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建议您们先去和学校协商赔偿事宜。